房屋轉賣后辦理房產證要繳納數萬元手續費 原房主拒繳該怎么辦?
9月16日,市民楊先生撥打“記者跑腿”熱線4286666求助:他購買了一套產權房,辦理房產證需要繳納數萬元手續費,當時簽合同約定由原房主承擔費用,但原房主不認賬,致使其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已拖了一年多時間,不知如何是好。
2016年10月,市民楊先生經朋友介紹,花費56萬元購買了位于蘭州市城關區大沙坪瑞安小區2號樓的產權房1套,原房主姓李,建筑面積為82.98平方米,當時暫無產權證。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了合同。楊先生一次性支付給對方56萬元整,協議承諾他們不再承擔后期產生的任何費用。2021年,蘭州市下達文件解決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楊先生想在此時辦理房產證并將情況告知對方,由于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需要繳納相關手續費6萬余元,對方一口回絕了楊先生的訴求,告知應由楊先生本人繳清全部費用后自行辦理,因此房產證至今沒有辦下來。
在楊先生提供的房屋買賣協議中記者看到,他所購買的房屋系單位集資建房,當時暫未辦理房產證,合同第4條寫明,由于該房屋產權證暫未辦理,原房主應保證該房屋產權為其所有且無任何糾紛,同時保證已付清所有購房款項。按照協議,楊先生向原房主支付協議約定的購房款,此外不再承擔其他購房費用。合同第5條關于房屋過戶的約定寫明,甲方在房屋產權證辦好后盡快通知乙方,并負責辦理過戶手續,乙方協助配合辦理過戶,過戶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如因甲方過戶手續不全或人員無法到場,導致乙方無法過戶的,由甲方按售房款向乙方雙倍賠償。
對此,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子琛介紹,楊先生與房屋出售方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需進一步核實該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政策限制轉讓的情形,特別要核實是否屬于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買賣的經濟適用房范疇。如無相關禁止轉讓的情形,則該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協議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買賣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
楊先生提供的房屋買賣協議第4條約定:楊先生向李先生支付協議約定的購房款外,不再承擔其他購房費用。房屋買賣協議第5條約定:過戶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李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楊先生收取任何其他費用?,F因房屋辦理產權證時,行政部門要求房屋初始買受人李先生繳納土地收益金、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契稅等合計6.9萬余元。上述費用屬于李先生購房時應付的費用,不屬于協議第5條所約定的李先生與楊先生過戶時產生的過戶費。因此,上述費用與楊先生無關,李先生無權要求楊先生分擔該筆費用,亦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履行配合過戶的義務。如李先生仍拒絕配合楊先生過戶,楊先生可以李先生違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義務,并追究李先生的違約責任。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華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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